11 刻木事親

漢丁蘭,幼喪父母,未得奉養,而思念劬勞之因,刻木為像,事之如生。其妻久而不敬,以針戲刺其指,血出。木像見蘭,眼中垂淚。蘭問得其情,遂將妻棄之。

刻木為父母,形容在日時。寄言諸子侄,各要孝親闈。

丁蘭,相傳為東漢時期河內(今河南黃河北)人,幼年父母雙亡,他經常思念父母的養育之恩,於是用木頭刻成雙親的雕像,事之如生,凡事均和木像商議,每日三餐敬過雙親後自己方才食用,出門前一定稟告,回家後一定面見,從不懈怠。久之,其妻對木像便不太恭敬了,竟好奇地用針刺木像的手指,而木像的手指居然有血流出。丁蘭回家見木像眼中垂淚,問知實情,遂將妻子休棄。

後人有詩云:刻木為父母,形容在日時。寄言諸子侄,各要孝親闈。

丁蘭刻木 【漢】

 丁蘭喪親,刻木奉養。張叔擊之,像亦悒怏。

 丁蘭,河內人,早喪父母,刻木像,事之若生。鄴人張叔假物,蘭妻卜筶,木像不許。叔醉詈木像,且擊之。蘭歸,見木像色不懌,詢知之,即奮擊張叔。吏至,捕蘭,木像為之流涕。郡嘉其孝通神明,奏之,詔圖其形。

 思親不見,而刻木事之,此不得已之極思也。而思慕之誠,木亦通神,忽而不懌,忽而流涕,非孝子精誠所致乎。至於為親像被擊,而奮擊張叔,只知有親,而不惜以身犯法,宜郡之嘉其孝而上其事也。


1.河內:故治在今河南武陟縣西南。
2.鄴:漢置鄴縣,在今河南臨漳縣西四十里。
3.假:借也。
4.筶:問卜之具,俗作筊。
5.詈:罵也。
6.懌:悅也。捕:捉也。
7.郡:指郡守,猶後之稱知府也。
8.詔:天子詔書也。
9.上:自下達上也。


漢朝時候,在河內地方有個叫丁蘭的人,在他幼年的時候,父母就去世了。但是他常常思念父母,所以就用木頭雕刻成父母親的形像,供在堂上,早晚向雕像跪拜請安,如同父母還在世一樣。

 有一天,從鄴這個地方來了一個叫張叔的人,要向丁家借東西。正巧丁蘭不在家,丁蘭的妻子就對著木像擲筊詢問,結果木像不允許。張叔趁著酒醉,就很生氣的大罵木像,並且還打了木像好幾下。

 丁蘭回到家裡,看見木像的臉色,似乎很不高興的樣子。於是就問妻子,丁蘭知道事情的經過後,十分氣憤,認為這是對他父母的不敬,就很用力去打張叔。衙門裡的差人前來捉拿丁蘭,這時木像的眼睛竟然流下眼淚。地方官很敬佩他的孝心感通了神明,就奏明皇上,皇上下詔讓地方官員把丁蘭刻木孝親的事蹟畫成圖像,以廣傳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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